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j9国际官网
j9国际官网-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j9国际官网-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j9国际官网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工〔201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校团委、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部、后勤产业集团及院系应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公寓工作的领导,确保投入到位,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公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均按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执行,积极创建标准化学生公寓,使我校学生公寓尽快达到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使用的所有学生公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校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后勤管理、保卫、财务等部门领导以及院系领导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工作或职务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并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相关部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即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产业集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其他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住宿分配及调整;负责学生公寓区文化建设和环境营造等工作。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院系的职责: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制定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选派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对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各院系定期对学生宿舍内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督促学生清除易引发火灾的可燃物,查收违章使用的电器;做好与后勤产业集团的沟通和协调;组织辅导员配合公寓管理服务部进行学生宿舍内务、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
第十条 保卫部的职责: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师生员工进行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的日常巡逻;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的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区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十一条 校团委的职责: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积极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职责:及时拨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经费;指导我校公寓管理服务部进行学生公寓成本核算管理;及时按规定为我校新建和住宿条件变更的学生公寓办理住宿费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手续;按核定标准每学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使用规范票据;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
第十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部的职责:对学生公寓的网络设施和教育技术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和建设;安排专人对学生公寓楼内的校园网进行管理和维护;负责公寓楼内圈存机的管理维护及日常业务。
第十四条 后勤产业集团的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项目;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法,对学生公寓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负责日常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为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与学生工作部门密切,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后勤产业集团授权公寓管理服务部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公寓管理服务部要认真完成上级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制定本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公寓楼内的值班、水电、家具和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等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学生楼内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检查,保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公寓管理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应选派综合素质高、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公寓管理服务部应配备素质较高,经过岗前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人数一般不少于住宿学生总数的1.2%。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在建设校内外学生公寓时,须遵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新建学生公寓室内生均使用面积,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硕士生不少于4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男女生应分楼居住,如不具备分楼条件,需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设隔断分段管理。不得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公寓楼不能兼作其他用途,为学生生活服务的用途和学校办公用房除外。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室内应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每人1个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新建或改建后的学生公寓每室应具备相应数量的网络接口。每室安装智能限电装置。
第十八条 每栋学生公寓应分别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区)。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学生公寓室内或室外要有晾晒衣物的场所。尽可能为学生开辟储物间。学生公寓区应设有自行车停放场所。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公寓应设立消防中控室,安装烟感报警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磁疏散门等安防设备设施。应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积极安装节水节电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实行招标采购。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可由学校经过招投标确定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公寓内电视、电话、空调等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配备,并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或学生公寓区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要做到环境优美,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承担,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学校应与其定期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经费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后勤产业集团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范围包括: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学生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公寓楼内的日常保洁;学生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在保卫部的指导下做好公寓的消防、门卫工作; 负责本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学生公寓区内餐饮食堂、商业网点、洗衣、理发、银行、邮政、通讯、自行车棚、停车场、学生活动等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区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报学校批准。学生公寓区内的餐饮、超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其他校级文件;后勤、学生、保卫、财务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处级文件及各种预案;公寓管理服务部制定的管理服务规范、标准及各类服务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各级制度应做到层次清晰,内容衔接,互不矛盾、冲突,制度执行要有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通过校园网、《学生手册》、告示牌、宣传栏等,将与学生相关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告知学生。
第二十七条 公寓管理服务部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管理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新任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前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新生入学要按班级住宿。为节能减排或维修需要,假期可实行学生集中住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由公寓管理服务部统一安排、管理。凡是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按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未经院系同意和公寓管理服务部批准,不得擅自搬迁或调换,并坚决禁止私自将床位转让他人和外来人员留宿现象的出现。
第三十条 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对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加强联系,严格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定期主动征求和收集学生意见的公开渠道,如座谈会、网络、意见箱等,并定期反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大对学生公寓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学生公寓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创建富有本校特色学生公寓文化,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主题公寓文化活动。
 
第五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责任部门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院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辅导员进驻公寓的做法。随学生入住的辅导员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院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关心和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参与学生的内务、纪律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内开展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对辅导员加强管理。学校应为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和住宿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中规定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个人、班级、院系等评优资格挂钩并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
第三十八条 引导学生牢固树立民族团结意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寓管理过程之中。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公寓,晚归者须出示证件,登记、说明原因并得到允许后方可入内。学生在校期间未经请假,不得擅自在外过夜(京籍学生由各院系妥善掌握)。
第四十条 倡导学生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在公寓内不大声喧哗,不乱倒垃圾,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贴乱画,不乱摆乱放物品,保持公寓内及公共区域环境的安静、整洁。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爱护公共设施(门窗、电话、上网网口等),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合理、适度使用计算机。浏览网站时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影像制品、文章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计算机应坚持适度原则,控制上网时间,预防网瘾,避免沉溺网络游戏。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宗教管理的法律法规。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生公寓的一切场所进行宗教活动。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安全工作。学校相关部门要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安全预案。定期对学生公寓各类安全预案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安全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消防器材、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应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摆放到位,疏散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通过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预防火灾发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特别要加强高层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学生公寓消防演练,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学生公寓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专题活动。通过教育和培训,学生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及火灾逃生办法,熟悉报警报案电话及程序。
第四十七条 保卫部每月至少对学生公寓进行1次消防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公寓管理服务部定期对学生公寓消防设施进行自查,并有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夜间和节假日期间保卫部加强校园巡逻,公寓管理服务部加强学生公寓楼的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具备条件的学生公寓,消防和疏散通道使用电磁疏散门,应急状态下迅速开启,尽快疏散学生。
第四十九条 保卫部和后勤产业集团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1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五十条 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注意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离开公寓时须关好门窗,断水断电。寝室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寒暑假期间,须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学生公寓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校应指定学生工作部门制定相关文件,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作为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五十二条 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无商标、无厂家、无合格证)电器。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电脑、充电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
 
第七章  经费保障和住宿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公寓的管理经费应该能够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管理服务运行。学生公寓建立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制度,保证学生公寓各项经费的落实。逐步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成本核算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住宿费按学年(12个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将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学生公寓情况和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写明并严格执行,同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学校内予以公示。财务处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后勤产业集团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基本用电和用水限定额度,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五十九条 学生损坏公物要按规定赔偿。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下一条:浴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copyright@ 2018 --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