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j9国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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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5:57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精神,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年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扶困助学、培养能力”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必须将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紧密结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与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严格区别,社团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勤工助学有偿劳动必须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不得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第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将列入思想品德和能力测评的范围,记入学生档案,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中央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后勤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七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部)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由其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助学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组织、协调、指导、管理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条  与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审核和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一条  收集、鉴别、储备和发布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确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辟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库。
  第十二条  代表学校与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指导等各种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跟踪调查、信息反馈、表彰等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立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根据学校经费统筹安排,按照申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解决贫困学生困难的实际需要,按需设岗。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类型: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必须明确设置时间。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名称: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确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向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设置。未经助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擅自以勤工助学名义设立的岗位,助学服务中心将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
  (一)遵循“按需设岗”的原则,助学服务中心积极拓展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岗位供学生申请。
  (二)岗位的设置要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高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
  (三)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
(四)学生成绩、学生档案、试卷及其他涉及教学管理机密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不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教师或管理人员力所能及完成的工作,不得以勤工助学方式设置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工作并上报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由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协调。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学校将不承担学生因私自在外打工而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适时予以表彰。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将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停岗或校纪校规处理:
  (一)未经助学服务中心登记,私自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隐瞒真实情况,向校内外用工单位(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三)盗用服务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有其他问题者;
第二十二条 对因管理不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酌情减少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成绩良好,每学期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
  (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四)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胜任岗位;
  (五)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保证70%以上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招聘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于每学期末(放假前一个月)根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上报岗位设置申请,对于相对固定的岗位可长期设置。助学服务中心于每学期末后两周内公布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需求。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等教学单位依据“一个科室设立一个岗位”的原则设立固定岗位。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院系可按照规定在教学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院(系)办公室、科研与研究生办公室分别设立1个助理岗位;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院系可在教学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增加1个固定岗位。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助理岗位的设立依据实验室类别设立岗位,每一类实验室原则上设立1个学生助理。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适当增加1个岗位。非教学科研部门原则上按照一个部门2个勤工助学岗位标准设立固定岗位。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实行一岗多人,并根据学生实际出勤率核算其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助学服务中心将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职责、时间、报酬、条件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周报、海报等形式予以公布。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需通过公开竞争上岗方式录取学生, 并将招聘结果以校园网、周报、海报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八章  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满工作量报酬为320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为8元标准。寒暑假勤工助学标准可适当提高。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的计算方式由校外用工单位与助学服务中心协商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助学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校内用工单位须在每月最后一天将本月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表汇总后报助学服务中心。助学服务中心在每月10日前完成报酬审核统计工作,并报校财务处,财务处直接将报酬划拨到学生的校园一卡通,特殊情况下可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过期未报或遗漏的,助学服务中心将不在当月发放报酬。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克扣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对于无故克扣报酬现象,学生有权利向学校申诉。如学校调查属实,将依法追求相关责任,并根据情况对被申诉单位减岗或停岗。
 
第九章 勤工助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均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加以保障。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及其他争议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助学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及学生签署协议书。学生参加由助学服务中心认可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助学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及学生签署协议书。未经助学服务中心签署协议书而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不承担由其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和预科生。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4月颁布的《中央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民大校发[2006]133号)同时废止。
 
中央民族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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